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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5-21    作者:     来源: 陕西省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
 
  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规则(试行)》已经省律协七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20日起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律师协会
 
  2021年5月20日
 
  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规则(试行)
 
  (2017年11月23日省律协七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5月19日省律协七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指导律师的行为,保障实习人员的实习权益,提升实习人员的综合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实习指导律师,是具备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的律师。
 
  市级律师协会根据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按照本规则规定确定实习指导律师,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由省律师协会确定。
 
  第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指导活动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 “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的实习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阐释论证能力和法律实务技能,同时,实习指导律师还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对律师执业的需求,不断更新、改进对实习人员所传授知识和实务技能,保证指导水平和指导质量的提高。
 
  为提高指导水平,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并接受律师协会对实习指导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指导职责
 
  第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对实习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和执业技能训练,引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过程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所指导的实习人员在专业理论及实务操作上均符合执业律师的要求。
 
  第八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全面了解、掌握实习人员的个人情况,因材施教,促进实习人员健康个性的发展,注重培养实习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充分调动实习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实习人员自觉地掌握法律基础理论和实务操作技能。
 
  第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充分的实践机会,保证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满足《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数量的实务训练。
 
  第十一条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严格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采用灵活有效的指导方法,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的基础技能训练。
 
  第十三条 原则上实习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期间不得转所。如确有必要,应当确保实习人员的连续实习活动不受影响;否则应当暂缓转所。
 
  第十四条 实习期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如实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评定,并协助实习人员接受实习考核。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管理工作,配合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的面试考核。
 
  第四章  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律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实习人员可在本所内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
 
  (一)实习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二)实习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包括本数),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三)实习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实习指导律师受到律师行业处分的;
 
  (五)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的;
 
  (六)经省律师协会认定实习指导律师已无法行使职责的其他合理原因。
 
  实习人员在实习开始6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实习人员可在本所内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
 
  (一)实习指导律师怠于履行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责的;
 
  (二)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实习指导律师因事假三个月以上(包括本数),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实习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实习指导律师报所属律师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已进行的实习有效。申请更换实习指导律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实习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二)《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变更实习指导律师申请表》;
 
  (三)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实习指导律师五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实习指导律师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对实习人员设定创收考核指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除已办理兼职实习手续的实习人员外,允许、放任实习人员非专职实习、虚假实习;
 
  (七)将实习人员与一般行政人员混同,疏于对实习人员进行理论专业和实务技能指导;
 
  (八)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或执业行为等进行错误或不当的指导、引导;
 
  (九)在面试考核过程中实习人员提交实习鉴定书材料及案卷没有实习指导律师指导痕迹;
 
  (十)让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一直在法律顾问单位或其他单位坐班;
 
  (十一)有违反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八)、(九)项,出具虚假书面承诺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查证属实后五日内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并将有关情况向律师协会报告。律师事务所怠于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对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并给予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同时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规定的违规情形的,律师协会除根据本规则给予处分外,可以依据该处分规则的规定另行给予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处分期满后,经所在省、市律师协会重新确定后,方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指导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依照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5月20日施行。陕西省律师协会2017年12月1日发布的《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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